海南法院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公布_火狐体育首页进入_网页版登入下载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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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体育首页进入:海南法院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发布时间:2024-05-12 10:34:38
来源:火狐体育网页版登入 作者:火狐体育下载安装

  案情简介:2005年以来,以黄图望的绰号命名的“月亮帮”逐步形成了以黄图望、梁正武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长期在五指山市大肆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开设赌场、插手五指山市新市场拆迁工程和非法控制五指山市加气砖市场、吊车市场,对按摩店、商铺索取“保护费”,替人非法追债,造成致1人死亡、2人重伤、14人轻伤、14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裁判结果:法院一审判决黄图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构成其他罪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和罚金;梁正武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和罚金。对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亦判处了相应刑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图望、梁正武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海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省查处的涉案人数众多、违法犯罪事实较多的一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司法机关对黑恶势力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进行惩处,彰显了司法机关重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强决心,对于改善当地社会治安状况,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海南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2、杨斌合同诈骗罪、行贿罪、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案

  案情简介:2010年至2013年8月,被告人杨斌在开发建设富豪酒店、富豪商城项目过程中,为解决问题,以项目相关房产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重复进行预售登记备案作为抵押的形式向金祖祥等17人高息借款,并偿付巨额利息。杨斌将部分借款投入项目建设,部分用于还本付息。至案发时,项目已基本完工,部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杨斌于2013年10月因资金链断裂,无力还本付息而潜逃。其间,杨斌为获得银行贷款和违规办理预售登记而行贿他人,在其他项目运作中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

  裁判结果: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杨斌犯合同诈骗罪、行贿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斌不服上诉。省高院以原判认定杨斌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该案经一审法院重审、省高院二审,最终认定杨斌合同诈骗罪不成立,对其他犯罪行为进行了认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是因高利借贷导致企业难以正常生存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杨斌在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的过程中,存在违规甚至违法的行为,也带有一定的欺诈性质。但其签订虚假合同借款的目的是为了建设项目而非非法占有,据此认定杨斌具有合同诈骗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故意的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准确界定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慎重处理企业经营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保持刑法的谦抑原则,严格入罪标准,切实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海南春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光公司”)将其主持设计的姜汁椰子糖包装图进行作品登记后用于产品包装出口阿联酋等国。因海南南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国公司”)出口阿联酋的同类产品使用相似包装,春光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国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维权费用共550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南国公司所使用的包装与春光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存在接触春光公司作品的可能性,构成著作权侵权,最终判令南国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春光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10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该案涉及涉外定牌加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本案中春光公司主张的是著作权侵权,著作权作为智力成果类权利,与商业标识类权利的商标权不同,不以是否能够区分商品来源作为判断侵权的依据。南国公司未经春光公司允许,在椰子糖包装上使用案涉美术作品并对外出口,该行为本身已构成对案涉作品的复制和发行,应认定侵权。

  同时,该案还涉及知识产权维权中的合理费用问题。人民法院可以支持权利人为维权所支出的相关费用,但该费用以“合理”为前提。春光公司虽为本案诉讼支出数十万元的律师费用,但其维权时应充分认识自身的权利基础,合理预期赔偿数额,否则应自行承担超出合理限度的维权支出。

  4、福州丰达船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被保险人丰达船务为其所属“天利69”轮向保险人太保福建公司投保一切险。“天利69”轮船舶证书载明航行区域为近海,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普通货物运输。2014年10月,“天利69”轮在第三个航次中搁浅,自救不成右倾沉没,船舶全损。丰达船务向太保福建公司提出理赔请求,太保福建公司以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船舶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航区范围予以拒赔。三沙海事局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天利69”轮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丰达船务公司起诉太保福建公司,请求支付保险赔偿金。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航区为技术标准,区分航区的重要标准是避风条件、施救能力、波浪情况等因素,以便规范船舶航行安全及管理,航区划分与主权无关。保险船舶超航区航行,违反保证义务、告知义务,且开航时不适航属于保险合同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保险船舶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该案统一了相关案件的裁判标准。我国沿海船舶超航区航行情况比较普遍,全国保险业界和海上运输业界高度关注本案,急盼通过司法裁判界定航区与主权的关系,规范行业行为。本判决认定航区划分与主权无关,船舶应按核定航区营运,超航区航行将有可能使保险船舶因违反保证义务而得不到保险赔偿,遏制了超航区航行等不安全行为,规范了国内海上运输市场。

  5、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澄迈中兴橡胶加工厂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澄迈中兴橡胶加工厂有限公司自2005年起,在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即开展橡胶加工和销售业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厂房附近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内,对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澄迈中兴橡胶加工厂有限公司违法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损害后果,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澄迈中兴橡胶加工厂有限公司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遂判决该公司赔偿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鉴定费、专家咨询费合计976215.15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该案是由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重大案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任务。检察机关出庭起诉环境污染案,进一步强化了生态环境等领域的检察监督,对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有效地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6、吴乾荣等48人诉海口市美兰区政府履行协调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属证书职责系列案

  案情简介:因改造海口市美兰区海甸溪北岸旧城区项目,海口市美兰区政府依法征收拆迁了吴乾荣等48人的房屋,并承诺签订安置房购买协议六个月内办理房产证。2011年11月,安置房先后被交付给被拆迁人,但因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的问题,安置房至今未被登记到吴乾荣等48人被拆迁人名下,吴乾荣等48人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责令海口市美兰区政府履行协调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属证书职责。

  裁判结果:法院一审认为,海甸溪北岸旧城改造是海口市美兰区政府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为被拆迁户办理安置房房产证是完整履行安置协议及建设和谐海口的迫切要求,也是政府依法应尽的职责,判决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履行为吴乾荣等48人办理涉案安置房房产证的法定职责。美兰区政府不服,上诉至海南省高院,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该系列案的处理结果明确了协调完成安置房屋的行政登记工作不仅是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附随合同义务,还是行政机关需要履行的法定职责,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处理有指导意义,对督促各级政府主动做好改造项目的收尾工作和消除影响和谐的不稳定因素亦具有积极影响。

  案情简介:2005年,儋州市政府与永航公司签订合同,在儋州市木棠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年产50万吨不锈钢项目。双方约定政府保证大井村人员的搬迁安置工作在2006年春节前完成,土地征用与杨家村的安置工作争取在2006年9月31日前完成。炼钢厂于2007年5月试生产。2008年至2010年,省国土厅多次要求该项目停止试生产调试。此后,永航公司停止试生产调试至今。截至永航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儋州市政府尚未全部完成双方合同约定的村庄搬迁任务,双方当事人亦未对何时完成上述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永航公司起诉请求儋州市政府继续履行合同内容并赔偿其各项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1.5亿多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基本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但该项目确因环保问题被省国土厅数次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产直至责令停止试生产,涉案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延期亦未获批准并最终未予通过。可见,造成永航公司涉案项目不能继续推进,未能正式投产、设备闲置的根本原因是环境保护问题造成的,不是因为政府没有履行搬迁安置义务造成的。一审判决驳回永航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了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纠纷的出现是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的一个缩影。环保问题是导致涉案项目不能继续推进的根本原因,法院与被诉行政机关进行了多次沟通协调,要求其积极主动承担,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企业最大可能的优惠,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既自觉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又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案情简介:两原告婚后生育一女儿。2016年,原海南省卫计委作出《关于做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近期有关工作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对自愿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8年,原告电话向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南卫健委)反映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事宜。海南卫健委将原告的信访事宜转送给美兰卫计委,美兰卫计委遂作出答复,认为依据上述通知,原告申请办理上述证件没有政策依据,不予办理。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违法,撤销该意见书,判令被告履行为其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责。

  裁判结果: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确认美兰卫计委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违法并撤销该意见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事项予以答复。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被告同意为原告依法颁证。同时,法院向海南省卫健委发出了司法建议。

  典型意义: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制度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一项重要制度。按照计划生育法、海南省计生条例的规定,计生部门有职责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本案的判决保障了独生子女政策的延续性,维护了公民合法权益,落实了国家基本国策。法院向海南省卫健委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修改或者废止通知中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内容,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查工作,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

  案情简介:2014年1月,海口中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冼某智等6名被告人(未成年)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部分或全部连带赔偿6名附带民事原告人(被害人)数额不等的经济损失共计17.5069万元。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六名被告人均未成年,且分别被判处死缓及十一年、十年、九年、六年、五年十一个月有期徒刑,监护人未能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承办人将该案执行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的减刑结合作释法析理,促进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又通过市政府热线多方途径找到多年未能联系到的被害人领取了执行款。

  执行情况: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监护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被执行人(监护人)为争取减刑假释主动代为履行赔偿义务,目前已执行款项12.042万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典型意义:该案是法院在解决执行难活动中的一个创新举措。该举措将罪犯财产刑判项的履行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结合,有效提高了财产刑判项执行案件的执结率,让受到伤害的刑事被害人及时得到经济补偿,避免流血之后再流泪的情况发生,实现了执行财产和改造罪犯两促进,确保刑事判决的权威性和既判力。

  10、申请执行人海南弘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玉梅等五人排除妨碍纠纷案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高玉梅等五人系南田农场职工及其子女,未与南田农场办理任何使用手续即对涉案地块自行开垦使用,后南田农场部分农业用地(包括该两案涉案地)经政府批准转为建设用地。2014年申请执行人海南弘安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农场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停止对涉案土地的使用,并自行清除地上附着物。被执行人以涉案土地没有得到补偿为由予以拒绝。海南弘安实业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高玉梅等五人应停止侵占原告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自行退出并自行清除占用土地上的一切附着物。被告不服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三亚城郊法院执行局及海棠湾法庭积极制定预案、多次考察现场,与相关人员谈话向其释明法律规定,提前摸排不稳定因素,排除执行障碍。在此期间,城郊法院先后两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听证会,但均因补偿金额差距较大未能达成一致。鉴于此,法院采取公正提存的方法,由申请执行人按照相关文件的补偿标准将赔偿款交由公证处提存公证,该款项在执行前就已到位。

  因涉案土地较为分散,且被执行人亲属众多,为避免现场出现突发情况,法院争取公安、防爆、交警、城管协助配合,同时向其他法院协调法警支援。经过6个多小时的紧张作业,18余亩涉案土地上的附着物被成功清除并顺利交付。

  典型意义:由于此案件关系复杂,牵扯的案外人较多,三亚城郊法院多次向市委、政法委汇报案件情况、执行准备情况和执行清场方案,多次到海棠区委区政府了解情况,征求意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与协助。与公安、防爆、交警、城管等多部门联动协作,降低被执行人的对抗情绪,保障了执行清场秩序。邀请各级领导及相关单位代表、新闻媒体人员到场见证执行,对执行活动进行网络直播,超过33万余人围观点赞,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该案的顺利执结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权威,维护了法律尊严,是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多部门联动配合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典型案例。